(2015)许民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中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中杰,男。上诉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