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海军诉刘波、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军,刘波,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周海军,男,汉族。被告刘波,男,汉族。被告刘芳,女,汉族。原告周海军诉被告刘波、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海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查封被告刘芳名下位于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洛房权证市字第X**号)房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芳名下位于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洛房权证市字第X**号)房产;二、查封案外人周海敏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街XXX路南XXX号楼(义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