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邓承香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邓承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秋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邓承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邓承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承香及其丈夫赵忠良(已死亡)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顾太平自愿用其银行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案外人顾太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0000��;二、冻结被申请人邓承香及其丈夫赵忠良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中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