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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辛海明申请执行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海明,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辛海明,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付鑫,男,汉族,38岁。关于辛海明申请执行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鑫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鑫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