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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扬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江海与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海,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扬商初字第533号原告王江海。委托代理人周珩,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中桥三村30号-1105。负责人刘兴樑。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E-5号。法定代表人毛桂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宏,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海与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海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72元(已由王江海预交),由王江海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人民陪审员 邱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