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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田马镇南外环路与羊口路交叉口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4987444-7。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王德军,经理。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