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勇、孙庆华,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庆华、谢勇,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某乙,现年10周岁,由于双方属于闪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出口大骂原告,原告稍有反抗,便施以拳脚,大打出手,因为此事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不仅仅如此,近年来,从未向家里交过一分钱,从未给过原告一分钱的生活费,被告还背着原告与其姐姐购买第一大道档口,而户名却在被告姐姐王青名下,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认识开始到现在,所有的事情我都听原告的,原告在诉状上写的经常发生口角我承认,第一大道档口没有这个事情,孩子几个月的时候,我们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送同学去机场,这是我们的第一次矛盾,孩子一岁的时候原告离家出走10天,所有的事情我都可能原谅,原告想要买的东西我都满足她,我们认识的时候我很有钱,现在我没有钱了。孩子从出生到孩子上学一直在我父母家由我父母供养,原告说我不往家里交钱不属实,每年的物业费、采暖费都是由我交的,原告说我有第一大道档口不属实,原告还给她母亲买房子、做买卖,我们之间是有协议的,车和房子都是我父亲的。原告现在经营的公司都是由我出资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6日相识,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1月19日原告王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房屋电子登记与查询证明、记帐凭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而且结婚时间较长,只要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王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