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蓉诉王位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王位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胡蓉,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位盛,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蓉与被告王位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胡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