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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庆彬与唐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彬,唐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69-1号原告吴庆彬,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庆彬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林,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洪川,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彬与被告唐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庆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庆彬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有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