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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育斌与文金桂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金桂,孙育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金桂,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27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育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7010。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金桂因与被上诉人孙育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孙育斌原为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文金桂于2014年6月10日在其新浪博客(名称:wenjingui)发表题为《向省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举报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勾结中介骗贷,非法集资,非法调额谋取暴利!》的博文。在该博文中,文金桂以举报人的身份,实名举报孙育斌,称“被举报人(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勾结非法黑中介特快特批信用卡高额度,谋取暴利”、“被举报人(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勾结非法黑中介以信用卡高调额为由诱惑举报人文金桂上当受骗”、“被举报人(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勾结中介公司顾某某总经理非法骗贷,非法集资,非法信用卡调高额度”、“被举报人(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受贿中介公司顾某某总经理200万元现金和58万元的路虎极光车一辆”,文中还称“2014年4月17日珠海宏庆按揭代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郑先生和受害者杨先生前来找到我和记者,反映珠海工商银行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勾结珠海宏庆按揭代理有限公司顾某某总经理非法集资,非法信用卡调额,非法骗贷谋取暴利的经过,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不用任何财力证明,不用亲自前往银行柜台申请调额,只要花钱通过中介顾某某总经理勾结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就能够特快特批信用卡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可以从1000元调额到30-50万元,导致10多个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经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非法调额到30至50万被中介顾某某集资用掉至今款项无法要回来,导致100多人的信用卡额度款项达到几千万元无法正常还款无法追回。最终只能被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作为坏账处理。郑经理和杨经理再次反映珠海宏庆按揭代理有限公司顾某某总经理在2012年6月份左右在珠光汽车购买了一辆58万的路虎极光车和200万元现金送给工商银行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当时是通过珠海宏庆按揭代理有限公司:顾某某总经理拿着谭某某经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55×××87,找工行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特快特批信用卡临时额度刷卡付款购买的路虎极光车,车牌号:粤CYB8**目前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和他的情妇冯某一起在开。中介公司顾某某总经理为了长期勾结工行信用卡部孙育斌总经理非法骗贷,非法集资,非法信用卡调额谋取暴利。所以又送车又送钱满足利益合作要求,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银行金融次序。”另外,文金桂还于2014年5月27日在奥一网络问政平台(wz.wen.oeeee.com)上发表题为《实名举报工商银行信用卡部老总非法骗贷、非法集资,非法信用卡调额谋取暴利!希望省委领导严查严办。》的投诉举报文章,文章内容与文金桂发表的《向省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举报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勾结中介骗贷,非法集资,非法调额谋取暴利!》一文基本相同,但文中所有孙育斌的名字表述为“孙*斌”。文金桂称,洪某在2013年6月28日跑到工商行信用卡部在那里打电话说他在孙育斌办公室那里,说是顾某某与孙育斌帮我调的额度,不是他调的。我还有录音。而且调额单有孙育斌的签名,就说明(孙育斌)有勾结(中介),牟取暴利就是陈利明收取8500元的手续费,银行收的2880元分期费。至于孙育斌受贿的事是听证人郑某说的。证人郑某作证称,2013年4月到8月份我曾经在顾某某的公司追钱,当时因为顾某某骗了我30万,我天天在他的办公室,听到也看到过(孙育斌的事情)。孙育斌在2013年5月31日调职,我在顾某某的办公室听到孙育斌打电话给顾某某,顾某某听完电话后对我们(包括员工)说,孙育斌在电话上说为我们提额提了3700万,收了我200万算什么。顾某某的情妇李某某在顾某某的办公室对顾某某说,我用谭某某的卡刷卡在珠光汽车买了一台路虎车给孙育斌的情妇,冯某把车开去河北,车还没有上牌,就违章了六次,罚款都是由她交的。还有2013年6月份,我见到孙育斌去顾某某的办公室等了一天,顾某某也不理孙育斌。文金桂提供的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中,填写有文金桂的信用卡信息及原信用额度由1万元申请调整为5万元,申请人签名为文金桂,并按有指印,有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批意见,孙育斌批示“同意”及签名。文金桂称其已向珠海市检察院、珠海市经侦支队、珠海市纪委、珠海市公安纪委都递交了举报信,举报内容与其在网上发表的举报信是一样的。证人郑某亦称其所作证言已在珠海市经侦支队二大队做过笔录。但对文金桂在该举报信中反映孙育斌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至今并没有任何相关司法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认定孙育斌存在举报信中所反映的违法行为。孙育斌称,因文金桂的侵权行为,孙育斌被迫离职,对孙育斌身心××和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对孙育斌的名誉,商业信誉,人格等都造成了影响。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孙育斌享有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公民享有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的权利,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文金桂撰写了《向省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举报工行卡部老总孙育斌勾结中介骗贷,非法集资,非法调额谋取暴利!》的举报信,主要内容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孙育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中介骗贷,非法集资,非法调额。文金桂本应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递送该举报信,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其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但文金桂在未获得相关国家机关对其举报内容已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该举报信公开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中,直接指认孙育斌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中介骗贷,非法集资,非法调额,并收受中介的车辆及金钱贿赂等。而文金桂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中,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虽有孙育斌签名,但该签名是孙育斌履行其主管职责,对该信用卡业务申请进行批示;而路虎车照片并不能证明该车为孙育斌所有或由其实际控制;证人郑某在证言中提及关于孙育斌收受中介钱财的情况均是听他人的陈述,并非其亲眼所见。文金桂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举报信中所指控孙育斌的违法行为属实。故文金桂的行为已对孙育斌的名誉构成侵害,且文金桂未在博客中设置限制措施,社会公众均可在文金桂的博客中打开浏览该举报信或进行转载,使侵害后果进一步扩散,对孙育斌的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综上所述,文金桂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孙育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文金桂立即停止对孙育斌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二、文金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孙育斌赔礼道歉(书面内容应经原审法院审查同意),为孙育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文金桂负担。一审判决后,文金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孙育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孙育斌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在我发微博之前,已有多家媒体对孙育斌的违法事进行报道,珠海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珠江晚报,广东电视都进行了报道,我博文内容不是首次向公众曝光,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也对孙育斌进行处分,因此孙育斌的违规行为是明确无误的。在发微博之前,我已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孙育斌的违法事实,因此不存在侵犯孙育斌名誉权的问题。孙育斌答辩称,文金桂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至于是否是在新闻报道之后其才发微博的情况孙育斌不清楚,其称孙育斌的委托代理人带人到其家中找他不是事实。文金桂对孙育斌进行长达一年的诬陷和诽谤,其所陈述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文金桂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7份证据材料:1.郑某报案回执,证明其受孙育斌的威胁;2.2014年6月19日文金桂报案回执,证明其受到人身威胁;3.郑某家中被泼油漆的图片一张;4.信访回执三张,证明其有信访行为;5.录音录像,证明孙育斌的律师来到他家;6.报纸的复印件;7.工行信用卡申请单。孙育斌认为报案与信访回执,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都不是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证据1、2、4、仅能证明文金桂有报案与信访行为,具体内容不明;证据3、5、6、7均不是新证据,孙育斌不予质证,且上述1-7证据材料对本案审处的是否侵犯孙育斌名誉均不具证明效力,因此,本院对文金桂提交的7份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本院查明,在文金桂本案涉案微博之前,曾有多家媒体出现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员工违规进行信用卡提额的报道,但上述报道均未具体指名孙育斌。孙育斌现已离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庭审中,本院提问文金桂,其博文内容中所称孙育斌受贿200万元和一台路虎车有何证据证明,文金桂回答:“我是听郑某说的,郑某是听老板顾总说的”。本院认为,文金桂博客未设限制,社会公众均可浏览和转载。文金桂在其博文中称孙育斌受贿200万元和一台路虎车,是向社会公众散布孙育斌受贿,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在未有确实证据和相关司法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文金桂仅凭道听途说,就向社会散布孙育斌受贿,对孙育斌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明显侵犯了孙育斌的名誉权。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无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孙育斌是否有违规进行信用卡提额的问题,不影响本案定性,本院不予评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文金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李 灵代理审判员 诸葛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瑞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