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项冬英与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项冬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冬英。上诉人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719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佳莱特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