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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与沈新梅、许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沈新梅,许晓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15号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男。被告沈新梅。被告许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梅、被告许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