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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娜与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王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王娜,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彦军,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娜与被告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彦军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娜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