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支某某,男,1989年4月29日出���,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支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