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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吉星与琚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宋吉星,女,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开明,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吉星诉被告琚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