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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彤羽与王有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彤羽,王有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王彤羽,女,2010年5月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孙影,女,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有宏,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羽与被告王有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