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彤羽与王有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彤羽,王有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王彤羽,女,2010年5月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孙影,女,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有宏,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羽与被告王有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