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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朝安与韩国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安,韩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冯朝安,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国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1184号冯朝安与韩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国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192.26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冯朝安释明被执行人韩国军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笑天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谢耀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谨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