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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崔宝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勤,栖霞市松山街道新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崔宝勤。被执行人栖霞市松山街道新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忠悦,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栖霞市松山街道新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楼一处,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栖霞市松山街道新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楼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 翔 飞审判员 王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国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