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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晓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2号罪犯张晓兵,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晓兵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9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兵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