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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庹晓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庹晓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2号罪犯庹晓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沙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庹晓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庹晓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庹晓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