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运华因与兰保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运华,兰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运华,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保,男。再审申请人郭运华因与被申请人兰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运华申请再审称:(一)兰保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是伪造的,原件一直没有提交,未经质证。(二)原审认定郭运华应当承担4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认定兰保的伤残属于十级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兰保为郭运华运输并装卸货物,兰保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后住院治疗。一审法院认为兰保在卸货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其受伤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郭运华让兰保为其运送货物并装卸水泥管,在明知存在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未安排人员辅助兰保卸货,导致兰保卸货时受伤,应对兰保的受伤应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兰保的伤残等级鉴定,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在一审过程中,郭运华对鉴定意见不予质证也不申请重新鉴定,怠于行使权利,一审法院视为郭运华认可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另外,郭运华称兰保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是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郭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运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