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豪华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郁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豪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郁良,何志宏,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安满庭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许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1296号申请执行人张豪华。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技华。被执行人张郁良。被执行人何志宏。被执行人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健。被执行人浙江安满庭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基林。被执行人许技华。被执行人周海芳。被执行人许基林。原告张豪华与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郁良、何志宏、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安满庭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许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豪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郁良、何志宏、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安满庭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许基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房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12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