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5-2号原告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培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就相关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