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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王丽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静,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王丽静,女,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程英升,院长。委托代理人严烨。申请人王丽静与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10日前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丽静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申请人王丽静所怀的胎儿由王丽静自己负责,与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无关;二、双方的医患纠纷至此终结,再无任何争议和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丽静、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