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汤丽红与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丽红,云南省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丽红,女,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欧阳杉,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然,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谭晶,院长。委托代理人:曾睿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云南省肿瘤医院大肠外科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汤丽红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丽红申请再审称:1、本案医疗损害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22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在2009年12月26日,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明确指出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6点过错,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汤丽红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事实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让医方举出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但二审法院却采用主观想象方式,代替医方的举证,否认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判决肿瘤医院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二审法院既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肿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2、其母亲卢会英生于1948年,现年62岁,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卢会英的身份证、户口册、居民小组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卢会英的情况。其妹汤丽珠是残疾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汤丽珠的被抚养费用,而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被抚养人卢会英和汤丽珠的抚养费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汤丽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