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俊安与被执行人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俊安,王杰,蒲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蒲俊安,男。被执行人王杰(系王坤之父),男。被执行人蒲茂华(系王坤之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杰、蒲茂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杰、蒲茂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杰、蒲茂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杰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3913.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权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