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诉枣庄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枣庄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51号原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永坤,董事长。被告枣庄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谷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世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万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枣庄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