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健与孙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无职业。被执行人孙宏,无职业。关于王健与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孙宏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健返还借款410,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6,0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宏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