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吕XX,女,1957年11月生,汉族。被告何XX,男,1954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