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某,男。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大门通道及院落,因双方矛盾大,无操作性,要求对两间房屋作价给付房款。(二)原审分割共同财产不公,归申请人的洗衣机等价值6000多元,而归被申请人的打井机等价值4万余元。(三)一审法院漏判四轮拖拉机等共同财产。(四)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应支持3万元。本院认为:首先,原审法院判决院落、大门及通道,在离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某称双方矛盾大,无操作性,但是该条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理由。其次,李某某称分割共同财产不公,分割给丁某某的财产价值4万余元,而分割给自己财产价值仅6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定丁某某给付李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李某某称数额偏低,应为3万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关于原审遗漏共同财产的财产的问题。李某某如果认为双方还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