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宋某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44号原告胡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65年8月3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宋某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