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凤琴与周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琴,周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22-1号原告孙凤琴。被告周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琴诉被告周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琴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孙凤琴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58000元。原告孙凤琴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槐华价值5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相应金额的收入。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达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