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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毛某处租用了位于简城镇北街84号的一处房屋,租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租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此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简阳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11月13日,在简城镇北街84号当场挡获了该赌博场所的工作人员牟某某、赌博人员李某某,并查获了翻牌机19台、转转机2台等物品。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翻牌机、转转机予以了扣押。经简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翻牌机19台、转转机2台均系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机。2014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租房协议,工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以及证人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翻牌机19台、转转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