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覃炳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炳栋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覃炳栋,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2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炳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覃炳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覃炳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炳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4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炳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炳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