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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8564-8。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街道二厂二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302021988********,系原告员工。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金竹工业区霞竹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91179。法定代表人陈祥沂。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