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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振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王振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安,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林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林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3元,减半收取,由张林负担1637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党 彬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春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