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闻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伟义与屈红娟、李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义,屈红娟,李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闻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崔伟义,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三五三一家属楼。被执行人屈红娟,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后宫乡上院村。被执行人李官民,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后宫乡上院村。申请执行人崔伟义与被执行人屈红娟、李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的(2011)闻民河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运中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伟义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官民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