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沐香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沐香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98号原告:义乌市沐香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佛赤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冰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炬枫、包立恒,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广济路277、279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源。原告义乌市沐香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俊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蔡炬枫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包立恒于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原告系一家服饰生产企业,2014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平板九分裤15500条(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单价为每条8.8元,并约定被告在2014年5月16日前自行提取,货款在发货前付90%,余额在交货后1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提取了15408条平板九分裤,但对于该笔货款135590元却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559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约为3305元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传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出库单一份,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平板九分裤15408条的事实;3、浙江省增值税专业发票二份,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总金额是135590.4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书面申请,向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塘栖税务分局依法调取了发票号码为04312731、04312732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按发票号码、代码)一份,显示此二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4年6月23日完成网上认证,认证相符。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审查,证据1、证据2既无被告工作人员签字,也无被告签章,不能证实原告所要待证的事实,不予认定;证据3,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原告申请调查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平板九分裤15408条,总价值为135590.4元,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告开具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该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6月23日被认证。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沐香鸟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35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