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与王启伟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王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负责人李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作其,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启伟,男,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蔺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启伟在古蔺县司法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启伟在古蔺县司法局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用以归还其差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间从从二0一五年五月起直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