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全龙与被执行人陈华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龙,陈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罗全龙。被执行人陈华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全龙偿还借款190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华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凤在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2000000元债权的冻结。二、对上述款项中1953133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