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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达林与被执行人闫春艳、王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达林,闫春艳,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宋达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闫春艳,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王凡,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申请执行人宋达林与被执行人闫春艳、王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春艳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凡正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