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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白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12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8年底相识并恋爱,2001年4月26日举行婚礼,同年9月13日生一女孩张某某某,2005年7月6日双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州中卫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发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殴打原告,加之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不务正业,不听原告规劝,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故状诉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某某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双方承担;3、婚后购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xx号xx室房屋一套,因未办理产权证,请求判归女方居住。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的基本情况属实,其他均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因有外遇才发生变化,在家中与其拒绝交流;家里做生意挣来的钱都是原告管理,其没有生活来源,所以组织赌博但并没有参与赌博;双方每次打架都是原告先动手的;双方婚后花费了近10万元购买住房属实,至今未取得产权证,房屋现在由其与孩子居住;另双方在银川有个卖皮具的格挡,由原告经营,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4月26日举行婚礼,同年9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某某,2005年7月6日双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州中卫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证号:宁卫结字xxxxx号)。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从2013年9月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2014年2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2003年出资约10万元购得座落于本市城关区中街子43号503室房屋一套,至今未取得产权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亦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如继续维系,势必给双方的生活、学习带来不利影响,故应准予离婚。因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经征求孩子张某某某意见,其表示愿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并应由原告给付适当的孩子抚养费。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人民法院依法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考虑孩子现由被告抚养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宜暂由被告居住使用,待双方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被告称原告有外遇及双方尚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孩子张某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从2015年5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座落于本市城关区中街子43号503室房屋一套由被告张某某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