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余某某,女,1984年5月2日生。被告:柳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