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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某、曹某某与曹清、曹纪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某,曹清,曹纪明,程桂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沈某,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曹某某,女,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沈某。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清,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纪明。被告曹纪明,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程桂芹,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纪明。原告沈某、曹某某与被告曹清、曹纪明、程桂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