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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王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孙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雅晴?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裁定书,双方听清了吗?原:听清了。?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