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曲同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同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894号罪犯曲同胜,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青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同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07年12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减刑一年。罚金五十万元服刑期间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曲同胜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曲同胜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曲同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同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