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省三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福建省三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张森,叶文,尤辉明,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被告福建省三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被告张森,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叶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被告尤辉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被告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严锦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三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张森、叶文、尤辉明、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14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张森、叶文、尤辉明、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14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