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陈友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陈友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寿,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绍双,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友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友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汪清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