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马某甲与被申请执行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193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乙,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马某乙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马某乙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 德 建执行员 杜 道 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