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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闾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后某甲与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某甲,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后某甲,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农民,住岷县。被告后某乙,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某甲诉被告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后某甲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原告后某甲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后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小刚 关注公众号“”